1、单凭遗嘱公证书绝对无法实现不动产权属的直接转让与变更。遗嘱公证事宜可以进行多项操作,同时亦具备被撤销之可能性,以此来分辨出最后的遗嘱。为此,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若只携带一份遗嘱公证书前往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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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凭遗嘱公证书绝对无法实现不动产权属的直接转让与变更。 遗嘱公证事宜可以进行多项操作,同时亦具备被撤销之可能性,以此来分辨出最后的遗嘱。 为此,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若只携带一份遗嘱公证书前往不动产物权登记部门请求过户,那么房屋所有权登记单位将难以辨别此份遗嘱是否为最终决定性遗嘱。 2、遗嘱的受益者必须携带着遗嘱公证书前往公证部门申请继承处理。 在此过程中,公证人员会主动询问其他具有继承权的亲属是否还持有其他遗嘱,旨在确认受益者所拥有的遗嘱便是最终或唯一的法律文件。 询问其他的利益相关方有无其他遗嘱,这无疑是保障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尤其对于那些身体状况不佳并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的继承人而言,他们更是享有特殊照顾。 3、如果遗嘱人生前未能将其财产份额交给无独立生活能力且缺乏稳定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当面临财产分割之际,有关部门则应当为此类继承人预留必需之遗产份额,而剩余部分则可依照遗嘱所指定的分配标准予以处置。 4、至于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导致产生的房地产转移事务,按照继承处理流程予以办理;如涉及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引发的房产变动,则需遵照赠与程序进行处理。 针对已经购买的公共住房以及涉及境外事务的房产转移登记事宜,继承人须向相关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至于其他类型的房产转移登记,则需要前往所产地区的房地产交易所提交申请。 办理房地产继承公证事宜,应前往所属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嘱继承的接纳过程有哪些方式遗嘱继承的接纳过程可以选择以明显或隐含的方式进行。 若在遗嘱中所提及的继承人明确表达出接纳遗嘱继承的意愿,则此种接纳行为便是显而易见的明示接纳。 在实践操作中,此类明示接纳往往需要选用书面形式来确认,例如使用书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作为凭据,用以证实继承人确实流露出了接纳遗嘱继承的意向。 反之,若在遗嘱中所提及的继承人虽无直接表达接纳遗嘱继承的态度,但同时也并未表态拒绝继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来推断,这类继承人其实已经默认接受了遗嘱继承。 这种默认接受的方式往往适用于那些未曾给出明确回应或无法加以证明其真实意向的继承人身上。 注意:如果文中所述的继承人打算放弃遗产继承权,他们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达出这一意愿。 否则,他们很可能将被视为已经默认接受了遗嘱继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