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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被分配给男方后,若男方最终成功获取了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在双方再次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方是完全有权力将这所房子作为个人财产赠送给女方的。 这种赠与行为必须经过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同意才可进行。 在此过程中,男方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赠与意图,同时还要按照法律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以及缴纳税费等相关手续。 除此之外,女方也有义务负担赠与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如同如果该房子仍存在尚未还清的分期付款项,女方也须承担起还款责任,或者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来制定出其他妥善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