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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在工商所领取)。 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所需资料:1.相关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承租发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CA证书。 4.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 6.公章及刻章备案登记卡。 7.缴税单据(银行缴税流水单)。 8.已核销发票及未核销发票。 9.成立时的相关章程(若有就要提供)。 10.社保相关资料(有缴纳社保金的个体户才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