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履行的劳动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七)、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规定:1、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